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31號
TNDM,112,原附民,3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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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趙建國
被告 周子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泰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之內容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泰元周子傑被訴加重詐欺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洗錢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12年1月9日及同年8月24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判決不受理(陳泰元)及無罪(周子傑)在案,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原告如認為仍有對 被告陳泰元周子傑提起損害賠償之必要,請另循民事訴訟 程序為之,並注意請求權時效之問題。至原告對同案被告楊 弼勝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 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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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