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593號
TNDM,112,交簡,2593,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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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佰達
被 告 HOANG VAN HUE(黃文惠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營偵字第1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HUE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有關被告本案酒 測值「每公升0.25毫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每公升0.27毫 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屢為電 視、報章、網路等大眾傳媒所報導,被告雖係外籍人士,但 係具一般知識之成年人,理應有辨別事理之能力,對前揭國 人普遍知道之法規、常識及酒後駕車易肇事致自身及他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此情,應知之甚詳,竟仍於酒後駕駛 車輛,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顯見其遵守法規範之 意志薄弱;且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危害 甚大,本件被告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下降,闖紅燈與被害人 車輛發生碰撞,致被害人車輛受損,其酒後駕車之危險已具 體化為實害,所生危害非輕,不宜輕縱;惟念被告此次係初 犯上開之罪,且犯後坦承酒後駕車,態度尚可,兼衡其查獲 當時之體內酒精濃度、素行、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1995號
  被   告 HOANG VAN HUE越南籍)            男 32歲(民國80【西元1991】年5                 月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屏東縣○             ○鄉○○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VAN HUE(中文名:黃文惠)為逃逸外勞,其於民國112 年7月21日18時許,在臺南市白河區某處飲用啤酒後,仍於 同日18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上路,於行經白 河區大竹里南91線與下庄路口時,因闖紅燈而與邱繼勝駕駛 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 ,於同日23時4分對HOANG VAN HUE為吐氣檢驗,其吐氣酒精 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27毫克,已逾法定值每公升0.25毫克, 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ANG VAN HUE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經證人邱繼勝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足憑。可徵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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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