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沈君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所得稅法第 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 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 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