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劉麗華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62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431 00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46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635 00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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