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60號
TPDV,112,訴,3260,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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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何奇翰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295萬 元,約定期限84期,於115年5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 日起前6個月按1.68%固定計息,自第7個月起按伊3個月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1.81%機動計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應就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 自112年2月16日起即未再繼續繳付,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卡友貸款 借款契約書、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歷史放款利率查詢等件 為證,應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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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