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88號
TPDV,112,聲,88,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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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石千鈺(原名石光晳、石文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醫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足認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 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 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 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 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 旨參照)。再按聲請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未據釋明者,法院無庸命補正,當 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開庭時打斷其陳述,開庭筆錄沒 有供其閱覽後簽名等原因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聲請 人所舉上開迴避原因,核屬承審法官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範 疇,其所述對該法官審理過程之主觀感受及臆測,客觀上尚 不足以認該法官有何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復未據 釋明該法官與本院111年度醫字第18號事件訴訟標的有何特 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 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難認該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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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