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26號
TPDV,112,司促,12526,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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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
件。
二、聲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雙文宋慧芝
請更正聲請狀並補齊宋慧芝之印文。
二、聲請人與第三人彭蓓珍,及第三人彭蓓珍與相對人公司所訂
立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7樓之1」(含12
4號車位)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請提出完整租約影本,勿
截錄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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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