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41號
TPDV,111,亡,141,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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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王蕙蘭 住○○市○○區○○路000○00號12樓 上列聲請
人聲請宣告王小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小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72年12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小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蕙蘭失蹤人王小三之女,王小三 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65年12月26日在日本種子海峽 附近乘巴商天使船務有限公司黛美得輪海難失蹤,迄今生死 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本院裁 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 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 語。
二、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依職 權查詢失蹤人勞、健保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 出境紀錄、殯葬紀錄、失蹤案件及協尋紀錄,亦均查無失蹤 人於65年7月之後之相關紀錄等情,有勞保及就保資料、健 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 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在卷可 憑,可認失蹤人於65年12月26日即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 仍未尋獲,且本院於112年1月30日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本院公 示催告公告、網路公告證書在卷可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 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72年12月26日已屆滿7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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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