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63號
TPDM,112,重附民,63,2023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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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曾瑞菁律師
被 告 胡文埕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於民國110年間
違背其任務,陸續向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回扣新臺幣915,
000元、652,000元、678,000元而涉犯特別背信部分,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至3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
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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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