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2年度,5號
TPDM,112,原重附民,5,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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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戴順龍
被 告 林家誠
林志祥
珮琳
黃○勛(少年,姓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林怡欣
被 告 趙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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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