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99號
TCDV,112,補,1699,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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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司促字第19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至
原告附帶請求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
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
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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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