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
債 權 人 王威晨
江坤宇
吳東融
宋晟睿
李聖裕
岳東華
岳政華
林書逸
林智勝
高宇杰
蘇緯達
張志強
前列王威晨、江坤宇、吳東融、宋晟睿、李聖裕、岳東華、岳政
華、林書逸、林智勝、高宇杰、蘇緯達、張志強共同
代 理 人 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傑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擊創運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確認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
請具狀陳報並陳報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為
何?
三、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各自
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
五、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擊創運動有限公司業於112年3月
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1523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
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