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11號
TCDV,111,重訴,511,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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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王世宬即王銘健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曾淑儀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韓尚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美金5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07萬8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23萬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又於105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美金55萬元( 合稱系爭借款),並與原告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約定由被告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作為清償擔保 ,承諾於105年6月30日清償系爭借款,如逾期未清償,被告 同意將系爭土地共有權利移轉予原告以為抵償,惟原告應承 受系爭土地上原向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 公司)之借款。惟被告屆期未清償,並連續1年向原告借款 系爭土地貸息每月89萬元及銀行手續費等,計向原告借款48 00萬元。且如附表所示支票編號1至4支票未兌付至原告帳戶 ,編號5、6固兌付至原告帳戶,然均與系爭借款無涉。爰請 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美金 55萬元,暨自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支付命令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予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被告為訴外人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陞昇公司)之負責人,固曾向原告借款系爭借款,嗣105年6 月30日屆至後,逾期未能清償,惟兩造同意依系爭協議書約 定抵償系爭借款。然因原告所經營之公司於106年間發生財



務問題,無力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及後續開發事宜,亦未 將原告應承受系爭土地上之中租公司借款予以清償,或以其 名義借新還舊,且因故滯留大陸之可歸責於原告之原因,致 未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僅向中租公司繳 納每月貸息85萬元數筆,即未繳付,致中租公司向被告、陞 昇公司、訴外人蘇秉澤林禮士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被告乃向中租公司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以免遭強制執行 ,並因仍需繳納系爭土地之貸息,被告與蘇秉澤告知原告計 畫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商辦大樓,原告即表示參加投資,兩造 並合意將系爭借款債權轉為投資款,覓具第三人可麗開發限公司以合建方式完成開發銷售,故系爭借款依系爭協議 書已轉為土地投資款(下稱系爭土地投資款)。後原告因系 爭土地投資開發不順,表示退出投資,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 ,被告並以投資原告設立在澳洲之公司,及於106年1月21日 至106年7月3日止,以陞昇公司為發票人簽發如附表所示6紙 支票計1700萬元予原告,退還原告系爭土地投資款,故兩造 間已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最後更透過被告配偶陳 鎮向被告表示,希望被告及被告配偶為原告解決稅務問題, 此後兩造間債務一筆勾消。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參、本院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亦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負舉證 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 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 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 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 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 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 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3月7日及105年3月29日向原告借貸系 爭借款,兩造於105年3月29日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情,業據原 告提出協議書、借據、收據在卷可按(司促卷第9至13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足認兩造間有系爭借款



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系爭借款已轉為系爭投資款,且已返還系爭投 資款等詞置辯。
三、被告固提出協議書(司促卷第9頁)抗辯兩造於105年3月29 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於105年6月30日清償系爭借款 ,逾期未清償系爭借款,並有抵償以代清償之內容云云,惟 據被告提出之微信對話:「happy:想請教一下之前那個台 中土地的案子,目前狀況如何?是否還在?還是已經被中租 給拍賣了?」之內容,有微信對話擷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25頁),足見原告對系爭土地情況不明,且據被告陳稱系 爭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土地業經被告與 他人合建開發銷售之情節,堪認原告並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 權,亦未實際支配使用系爭土地,則兩造就系爭借款並未依 系爭協議書所載抵償方式而全部清償,被告辯稱系爭借款之 借貸關係已於105年6月30日消滅云云,即為無據。四、至於被告抗辯系爭借款經原告同意轉為系爭土地投資款,並 已以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自亦應由被 告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而依被告提出之微信對話:「happ y:陳律,我希望你這邊可以幫我處理一下那個國稅的欠稅 的部分…這樣子我才能解除境管的限制,分期付款的方式也 沒有關係…」、「所以如果您這邊可以協助處理後續國稅局 的事宜,我這邊的債務處理就一筆勾消了…看看是否可以接 受…」,經回以「陳鎮:晚點回電討論」等內容,有微信對 話擷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9、163頁),僅得推認happy 有向「陳律」想求協助解除境管限制之情,尚無法推斷被告 有向原告清償系爭借款,或原告有免除原告清償系爭借款之 債務餘地,被告復未能就其主張原告同意系爭借款轉為系爭 土地投資款,及被告已清償系爭借款或原告免除系爭借款債 務之有利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即不足採認。至被告另抗 辯已以如附表所示支票全數返還系爭土地投資款云云,惟系 爭借款並未經原告同意而轉為系爭土地投資款一節,已如前 述,而發票原因多端,清償系爭土地投資款亦與被告是否清 償系爭借款有間,被告復未能就其主張舉證證明,即難逕以 陞昇公司曾簽立如附表所示支票予原告之客觀情事,為對被 告此部分之抗辯為有利之認定,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 。
五、據上,被告所為舉證,均不足證明系爭借款有轉為系爭土地 投資款,及其已清償系爭借款,或原告免除系爭借款債務等 事實。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 爭借款,依法有據。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系爭借款債權, 兩造約定於105年6月30日清償,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則 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且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支 付命令已於111年5月5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佐(司促卷第45、47頁),自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就系 爭借款,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200萬元及美金55萬元,暨自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肆、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號 金額 (新臺幣) 兌現日 1 106.07.03 AF0000000 500萬元 107.07.04 2 106.01.21 AF0000000 400萬元 106.03.21 3 106.03.15 AF0000000 500萬元 106.06.29 4 106.03.15 AF0000000 100萬元 106.03.30 5 106.03.15 AF0000000 100萬元 106.08.31 6 106.03.15 AF0000000 100萬元 106.04.06 合計 1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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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