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3號
TCDV,108,重勞訴,3,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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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程中秋
李金郎
鄭義安
張源本
陳志銘
羅炳
楊錫麟
江政文
蘇穆葳
高介中
陳昆泰
劉泰元
藍春森
余孝宗
陳文
鄧志宏
蔣鴻仁
鄧禮珍
林來章
劉坤哲
徐子雲
黃信傑
巫明興
林俊雄
徐瑞彥
廖素慧
詹敏男
葛樹華
吳忠仁
范塏軒
蔡子喬
陳駿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朱家穎律師
原 告 張峻榕
被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之後,是否有依其105年9月30日 制定之薪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給付給仍在職之原告「薪資 津貼」,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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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