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1896號
TCDM,112,中簡,1896,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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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30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被告未能恪守保護令所定 之誡命,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為精神上 不法侵害,行為實有不該;然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 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438號
  被   告 乙○○ 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配偶,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所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核發之112年度司暫家 護字第95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中載明:(1)不得對丙○○實施身 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2)不得對丙○○為騷擾行為, 且上開保護令為乙○○合法收受。詎乙○○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 之犯意,於112年6月6日下午5時1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內,以臺語對丙○○辱罵「幹你娘」,並持 水杯作勢丟擲丙○○,以上開方式對丙○○為騷擾行為,而違反 上開保護令。嗣丙○○報警,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警製職務報告書 、臺中地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5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 、保護令執行單、對話譯文、家庭暴力通報表附卷可按,而 上開暫時保護令業經被告於112年5月5日下午5時58分許合法 收受,為被告所是認,被告明知暫時保護令禁止其對告訴人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仍對告訴人為上開行為,是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違反保護令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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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