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2號
CTDV,111,重訴,132,2023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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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蒼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富田商用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大金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先位聲明係原告陳柏蒼請求被告
給付報酬金新臺幣(下同)8,986,114元,備位聲明則係追加原
富田商用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8,986,11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86,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
,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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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大金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