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68號
TYDV,112,拍,68,2023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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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相 對 人 李天順
黃亘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天順、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 司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以附表㈠至㈣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 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509,312,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天 順於111年9月1日將附表㈠之土地信託予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日將附表㈡之土地信託予相對 人黃亘烽,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8日將附表 ㈣之建物信託予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且 業經登記。茲相對人李天順、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第 三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36,795,225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 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 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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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