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219號
TYDV,112,促,9219,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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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219號
債 權 人 王子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即王添富之遺產
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添富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
三、被繼承人王添富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王添富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五、被繼承人王添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對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催告
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
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八、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九、被繼承人王添富之遺產清冊。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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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