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00號
TYDM,112,審易,200,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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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語蓁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語蓁前因擔任王郁霖向告訴人李孟勳 借款之保證人,而開立發票日民國109年10月8日、票據號碼 為595837號、面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 爭本票)予王郁霖作為擔保之用。因王郁霖未依約履行協議 ,經王郁霖持上開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聲請本票裁定,由桃園地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司票 字第681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簡語蓁並已收受上開裁定( 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18日確定)。詎簡語蓁於將受強制執行 之際,竟意圖損害王郁霖之債權,於110年1月19日,將其所 有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開心健康生活館(下稱開 心健康生活館)之經營權,轉讓予不知情之阮語芯,並委託 不知情之賴莉臻於110年1月20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轉讓登記 、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於同年1月20日完成登記,足生損害 於李孟勳債權之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 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 已於案外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和解 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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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