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2年度,126號
TYDM,112,壢簡附民,126,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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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莊馥維
被 告 姜禮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 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112 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惟原告於刑事案件 辯論終結後,於112年7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收 狀章所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雖因程序原因不合法而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 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 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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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