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勞安訴字,112年度,1號
TYDM,112,勞安訴,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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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玉珍
陳建宏
陳建志
陳思婷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被 告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國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吳玉珍、陳建宏、陳建志陳思婷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國奉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鍀泰公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6條過 失致死等罪提起公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 、子女,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 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認有參與本案訴訟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係起訴被告蕭國奉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等罪,被告鍀泰公司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違 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之因故意、過失犯罪



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又上開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 ,本案被害人復已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直系 血親,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審勞安訴卷第57頁), 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審勞安訴 卷第68頁),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 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 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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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