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5號
PCDV,112,補,1225,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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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禹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35萬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補
字第12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
365元,前揭裁定於112年8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尚未補
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並於112年8月10日具狀表明變更其訴之聲
明,減縮其請求給付金額為45萬9,943元。爰重新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5萬9,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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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