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5號
PCDV,112,補,1225,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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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禹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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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