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817號
PCDV,112,司促,20817,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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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謝孝晴
債 務 人 李武龍即張智如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智如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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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