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381號
PCDV,112,司促,1838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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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債 務 人 王業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捌佰玖
拾伍元,及其中伍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
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屬
懲罰性質者,有屬損害賠償約定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
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
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
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
已依契約預定為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43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
違約交割款新臺幣(下同)54,669元及違約金79,226元,及
就上開金額全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查債權人雖提出證券開戶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部分
條文等,主張系爭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然觀諸該契約約
定條款及相關規定,並無明定系爭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
亦未使用制裁性或懲罰性等文字,無從認定就懲罰性質已於
契約中明定,依前揭說明,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
該違約金性質與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實無二致,則債權人再請
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再行
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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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