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43號
CHDV,112,司聲,243,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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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林志樺
相 對 人 張結籐

林英治

林英豹

林英凱

張林淑女

方林淑賢

楊林淑諗

林榕

林榮宗

賴榮源

江林麗玉

林維英
吳林麗雲
林麗蓉

林黃瑞玉

林煥堃

林韋伶

林戊松
楊志明

楊玉

楊浥瑜

林淑綿

林淑娟

林源周

林原藤

江文傑

江文鈴

賴俊麟

賴俊男

賴倩如

林玉瓔

林碧圓

林秀麗

邱厚益

邱厚傑
邱治

林炳輝

吳林素珍

林淑慈

林泰一

林楹

林怡伶

林秫君

林秋雄

林川傑

林秋庭

林美玲

謝滄海

謝滄熙

謝淑惠

林文銘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
相 對 人 林永隆

林成家

林寶健

謝佳燕
謝佳曄

謝政遠

謝烜銘



謝有掬

謝文和

謝進成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謝進通

謝秉宏(即謝進富)

謝進貴
林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美晴
相 對 人 林竹成

林嘉財
林鑽

林素

林明

林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 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 1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如附 表二,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 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 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 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 示。至於相對人張結籐所主張聲請遺產管理人新臺幣(下同 )1,000元費用,為其聲請林松柏遺產管理人之家事聲請費 ,因非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剔除,應由相對人另就前 開聲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末查,張結籐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8,442元,聲請人則應給 付張結籐1,770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 張結籐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6,672元(8,442-1,770=6,672 )。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張 結籐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 聲請人、張結籐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 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鑑價費 75,000 聲請人 109.11.10、109.12.29、110.1.26 地政規費(複丈費) 20,300 同上 109.5.5、109.12.22 分割方案圖繪製費 6,000 同上 109.12.11 小計:101,300元 裁判費 18,325 張結籐 110.11.16 戶政規費(戶籍謄本) 1,710 同上 110.11.15 地政規費(複丈費) 1,750 同上 111.1.24 小計:21,785元。 附表一:已亡故共有人之繼承人表
原共有人 (即被繼承人) 繼承人 1 林助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林黃瑞玉林煥堃林戊松林韋伶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林泰一、林楹桀、林怡伶、林秫君、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 2 謝文枝 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 3 林金榜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纓、 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 4 謝進財 遺產管理人謝文明律師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張結籐之訴訟費用額 1 林助 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1/8 12,663 2,723 2 林文銘 1/80 1,266 272 3 林永隆 1/80 1,266 272 4 林成家 1/80 1,266 272 5 林寶健 1/80 1,266 272 6 謝文枝 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1/80 1,266 272 7 謝文和 1/80 1,266 272 8 謝進成 1/400 253 54 9 謝進財 1/400 253 54 10 謝進通 1/400 253 54 11 謝秉宏 (原名 謝進富) 1/400 253 54 12 謝進貴 1/400 253 54 13 林金榜 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1/12 8,442 1,815 14 林志樺 13/160 --------- 1,770 15 林志宗 13/160 8,231 1,770 16 林竹成 1/24 4,221 908 17 林嘉財 1/8 12,663 2,723 18 林鑽忞 1/12 8,442 1,815 19 林素娥 1/12 8,442 1,815 20 張結籐 1/12 8,442 -------- 21 林明宗 1/12 8,442 1,815 22 林振鴻 1/24 4,221 908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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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