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益
訴訟代理人 鄭玟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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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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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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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慶煌 │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2月9日 │ 75,000元 │ 0000000 │ │
│ │ │行關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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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欽鴻 │華南商業銀行新│93年12月31日│ 25,400元 │ 0000000 │ │
│ │ │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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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秀蓉 │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1月30日│ 17,300元 │ 0000000 │ │
│ │ │行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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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戴澈 │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1月30日│ 5,500元 │ 0000000 │ │
│ │ │行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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