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75號
SLDV,112,除,275,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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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剛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剛固有限公司 李芳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潘國俊 20,000元 EC5202958 1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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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