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6號
SLDV,112,醫,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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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6號
原 告 沈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被 告 胡裕昇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姚逸琦
被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被 告 新竹大學眼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 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之要件有:(一)須被告為2人以上 ;(二)須數被告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以內;( 三)須無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之共同之特別審判籍。 申言之,倘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特別審判籍 ,即不再適用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9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參照)。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前至被告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設 之被告新竹大學眼科診所就醫,並由被告胡裕昇進行眼科手 術,嗣因被告胡裕昇之醫療過失行為而受有損害,故依侵權 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惟 被告胡裕昇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新 竹大學眼科診所設新竹市○區○○街0號,被告大學光學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區街0○0號4樓(湖司醫調卷 第143頁、本院卷第20、56頁),可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 地及住所地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主張侵權行 為之事實發生地為新竹市東區,參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本件 被告即得依侵權行為地而認定有共同之審判籍,揆諸首開說 明,本件應由具共同特別審判籍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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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