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55號
SLDV,112,補,855,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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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黃清
訴訟代理人 黃胡寶蓮
被 告 和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
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2,917萬40元【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萬4,000元/平方
公尺×738平方公尺)+(同區段98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7萬4,00
0元/平方公尺×59平方公尺)+(同區段98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7
萬4,000元/平方公尺×53平方公尺)+(同區段986地號土地公告
現值15萬6,774元/平方公尺×1,460平方公尺)+(同區段987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12萬4,000元/平方公尺×720平方公尺)=4億2,917
萬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億2,917萬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萬6,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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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