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04號
SLDV,112,勞補,204,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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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王正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拾壹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惟原告為勞工
而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捌佰參拾
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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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