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21號
KLDV,111,消債職聲免,21,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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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
債 務 人 周建仁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王行正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高聿艷
代 理 人 王靖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諶鴻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李潔沂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3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 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 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 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 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 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 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 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 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 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 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 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 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 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及第135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參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 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 )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 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 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 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 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 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 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0年4月6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 自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23號進行更生程序,於110年8月24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 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再於11 0年9月15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債務 人於110年9月29日具狀陳報其無擔保無優先權之債務已超過 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請求轉為清算程序,而更生程序因 債務人未能提出更生方案無法繼續進行,司法事務官於110 年10月20日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及同法第56 條第2項規定逕行簽結,本院改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 定債務人自110年11月5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進行清算程序, 惟因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5月5日依職權裁定終結 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19號卷宗(下稱消債更卷)、110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3號案卷(下稱司執消債更卷)、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 7號卷宗、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卷宗(下稱司執消債 清卷)核閱屬實,揆諸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審酌是否裁 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 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具狀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 信分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 管顧問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理由略以:
(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 3條,並調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至今有無出國搭乘國內 外航線至外、離島旅遊等相關資訊,以判斷債務人是否有第 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二)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審 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之情事 。
(四)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 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債務人償還成數太低,如予免責 難謂公允。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 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
1.債務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情事。 2.主張債務人有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依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可處 分所得扣除每月自己及應受扶養者所需生活費用後,已入不 敷出,就超支部分債務人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有隱匿之事實,主張債務人有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2、8款之情形。
 3.請求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 。
 4.債務人年約52歲應具工作能力、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 ,以防止消債條例遭濫用。
(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務人迄今從未主動還款,且債務人之 真實經濟狀況不明,請求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八)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 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九)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依據調查所得之事實及證據審 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134條前段各款所定不 免責情形。
(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本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 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形。
三、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一)參消債條例第133條及其立法理由,本條於債務人之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者,始有適用。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 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 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 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債務人於更 生轉清算程序之情形,認定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提前 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10年5月10日)起迄裁定免責前,綜 合考量認定債務人是否有「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 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二要件 ,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
(二)經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仍先後於新盈通運有 限公司、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 幣52,960元乙情【計算式:①110年5月至12月收入為110年給 付總額677,705元12個月8個月=451,80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②111年依債務人陳報薪資明細實領加借支逐筆 計算:70,240元+50,040元+64,270元+54,660元+18,010元+4 8,315元+33,210元+12,218元+62,127元+62,977元+64,077元 +73,836元=613,980元,③112年1月至4月收入依債務人陳報 薪資明細實領金額加計借支金額逐筆計算:46,040元+42,19 0元+55,640元+61,390元=205,260元,④110年5月至112年4月 之收入(①451,803元+②613,980元+③205,260元)24月=52,9 6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每月應有約52,960元之固定收入。又債務人主張其 每月必要支出,依110、11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15,600元及15,800元之1.2倍計算,分別為18,720元及18, 960元,並與其配偶共同扶養債務人之未成年女兒二人、與 其姐共同扶養母親,上述受扶養人三人皆依110、111年度新 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惟債務人之長女 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於111年5月間已成年,且債務人自陳 長女目前已休學(見本院卷112年5月11日訊問筆錄),復依 債務人陳報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其長女於108、109年間均有薪資所得,堪認債務人自111年5 月即不須扶養已成年之長女。準此,債務人必要支出自110 年5月至110年12月應為每月46,800元【計算式:債務人本人 18,720元+(債務人受扶養人每人按扶養比例18,720元2)



3人=46,800元】,自111年1月至111年4月為47,400元【計算 式:債務人自己18,960元+(債務人受扶養人按扶養比例每 人18,960元2)3人=47,400元】,自111年5月起則為37,92 0元【計算式:債務人本人18,960元+(債務人受扶養人每人 按扶養比例18,9602)2人=37,920元】。足見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52,960元,扣除上列計 算不同期間之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仍有餘額。
(三)又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總計為967,170 元【計算式:108年給付總額合計433,781元12個月9個月+ 109年給付總額合計472,408元+110年給付總額合計677,705 元12個月3個月=967,170元】,另債務人主張其本人及受 其扶養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總計為722,000元 ,聲請人主張之必要生活費用,未逾前揭最低生活費1.2倍 之數額等情,有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堪認債務人已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 部者,依消債條例第64之2第3項規定,於該範圍內,不受最 低數額限制,自應以債務人主張之數額計算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後 ,尚有餘額245,170元【計算式:967,170元-722,000元=245 ,170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分配總額為0元之事 實,既如前述,本件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 事由。
四、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之不免責事由:  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 之事由,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合於該條各款要件之事實, 提出相當事證以資證明。惟債權人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 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該條各款之事由存在,足認 本件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本院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雖無消 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但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免責情形,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自 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爰諭知如主文所示。至法院為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債務 人可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再行聲請本院裁定 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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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