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8號
CYDV,112,司繼,48,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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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羅淑娟

李易修

李佳徽

劉睿玴

李宜亭

李奎德

李奎樟

李佳誼

李佳憶

李玉好

李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李晉寬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飛龍地政士(地址:嘉義縣○○鄉○○村○○000號)為被繼承李晉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4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李晉寬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李晉寬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李晉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李晉寬於109年4月18日死亡,其 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父親李棟於108年3月18日死亡, 遺留不動產,今聲請人辦理該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為此被繼 承人於其父所遺財產尚有繼承權,爰依法請求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查詢拋棄繼承函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並依職權調取 本院109年度繼字第66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 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 不合。
三、經查,受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 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 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出具願意擔任之同意書,故 本院認選任蔡飛龍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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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