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45號
NTDV,112,司促,5145,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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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80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6
,780元,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47,027元,自112年4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
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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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