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566號
TPBA,110,訴,1566,2023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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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鐘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呂國平
陳旭洋
李元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8日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11月9日』申請換發……」應更正為「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5月5日』申請換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 用之。
二、查本件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 「緣原告就其經營之『緯來戲劇台』、『緯來育樂台』等2頻道( 以下合稱系爭頻道)因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將屆期,於 民國『110年5月5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向被告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是主文所載「110年11月9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10年5 月5日」。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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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