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713號
TCEV,112,中補,2713,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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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林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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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