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458號
TYEV,112,桃補,458,2023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