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899號
PCEV,112,板小,1899,202308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王景弘
王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賜

1/1頁


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