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536號
PCEV,112,板小,1536,2023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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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53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又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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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