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訴字,112年度,23號
IPCV,112,商訴,23,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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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謝明絜律師
被 告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聿修



被 告 李瑞

蔡維家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立行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方彥凱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萬3,77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100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萬3,777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80萬3,7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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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