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772號
CHEV,112,彰補,772,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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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72號
原 告 粘伯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9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9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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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