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06號
原 告 BJ000-A110083
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083之母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BJ000-A110083B
兼法定代理
人 BJ000-A110083B之父
BJ000-A110083B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應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