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571號
CYEV,112,嘉簡,571,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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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李芳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博雅紀展南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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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