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349號
OLEV,111,員簡,349,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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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林來養
被 告 賴吳翠戀
賴章憲
賴章甫
賴芬蘭
賴芬如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00樓
曾娟娟
欣怡
賴緯
賴章錫
賴章盛
賴章全
賴芬雀
賴芬秋
賴芬貴
吳賴秀
黃賴秀
賴秀
黃賴秀
賴芳彥
陳寶貴
賴永順
賴富
鄭育麟
鄭斯美
鄭玲蓉
鄭月美
鍾炎
鍾美雲
鍾美寶
黃銅鐘
謝煥章
謝秀玉
謝素娥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賴芳熙
賴謙三
賴志銘
賴泯如
賴聖芳
賴秀屏
賴敬
賴正
訴訟代理人 賴美
被 告 蔡貴春
賴宥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宥廷
被 告 賴張秀
賴瑛琪
賴美琪
賴寬
黃春
魏黃招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王黄換
黃朱不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黃家
黃瓈
黃小萍
黃小玲
巫碧鑾
黃聖文
黃子純
黃子晏
林黃素蜜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楊黃
素梅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麗真
吳怡萱
吳培彰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0樓
吳仁瑞
吳仁嘉
吳仁和
彭埵洺
彭松文
彭松崑
吳麗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江旻燃
被 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志銘
訴訟代理人 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七行「賴瑛琪、」後方漏列「賴美琪」,應予增列;同項第八行「王 換」之記載,應補正為「王黄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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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