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460號
FSEV,112,鳳補,46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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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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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