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714號
KSEV,112,雄簡,71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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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高思恬
訴訟代理人 高炳義
被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施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28樓之11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自民國111年7月起即無人居住使用, 卻在112年2月間收到被告通知系爭房屋111年7月之水電空調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833元、111年8月水電空調費用為5,3 94元,實屬過高,故上開債權不存在(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 時表示應該約500元超過500元債權不存在,但未變更聲明) ,爰訴請確認之。並聲明:被告對原告111年7月水電空調費 6,833元及111年8月水電空調費5,394元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則以:被告是按照度數收費,控制面板在系爭房屋室內 ,只有原告可以控制,之後原告方有人關掉控制面板,9月 就恢復正常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兩造就系爭 房屋111年7、8月水電空調費用金額迭有爭執,使原告是否 負擔清償義務之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此不安之狀態 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堪認上訴人本件確認訴訟有確認利益。 ㈡原告主張上情經被告否認,被告並提出計度器照片、影片為 證,從上開影片可見計度器正常運作,而系爭房屋空調設備 開關衡情均會設在屋內以便使用,依常情被告非系爭房屋所 有權人自無進入系爭房屋開關空調設備之虞。至系爭房屋在 111年7、8月之使用情況非影響被告計算水電空調費度數之 依據,水電空調費度數之計算係依照空調設備開啟時間計度



器度數計算,即便系爭房屋無人居住,亦不能排除空調設備 因故開啟,或忘記關閉,或發生開關故障等相關情事。則被 告以得正常使用之計度器計算系爭房屋使用度數收費,要屬 有憑。原告主張債權不存在,自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111年7月水電空調費6,833元及1 11年8月水電空調費5,394元之債權不存在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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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