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635號
KSEV,112,雄小,1635,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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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沈美佑
被 告 陳冠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於民國112 年5 月30日已遷移籍設於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 之原則及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 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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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