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26號
KSDV,112,司催,226,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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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杜玉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主營 業所設在高雄市大社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 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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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