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28號
KSDV,112,司促,13228,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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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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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