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01號
KSDV,112,司促,12101,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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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王羿翔


王羿瑋

王子奇

王凱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明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
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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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